01 背景与关系
本数据处理协议(”DPA”)是对服务条款的补充,适用于客户(”控制者”)与 EDMA Group(”处理者”)之间,并反映双方就 EDMA 代表控制者在服务范围内处理个人数据所达成的协议。
本 DPA 旨在满足欧盟及英国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(”GDPR”)第 28 条的要求,以及适用数据保护法律下的同等要求。若欧盟委员会标准合同条款(模块 2:控制者至处理者)适用于某项个人数据传输,则该等条款以引用方式并入本 DPA,并在存在冲突时具有优先效力。
02 定义
本 DPA 中使用的术语具有 GDPR 所赋予的含义(包括”个人数据”、”处理”、”数据主体”、”控制者”、”处理者”、”次级处理者”及”个人数据泄露”),以及在适用情况下,英国 GDPR、《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》(”CCPA”)及其他适用法律中的对应术语含义。
客户数据的含义以服务条款中的规定为准。客户个人数据是指依据适用法律构成个人数据的客户数据。
03 处理的标的及性质
标的
EDMA 依据相关条款处理客户个人数据,以向数据控制方提供服务。
期限
服务条款有效期内及条款规定的终止后数据导出窗口期内,另加法律要求的任何保留期限。
处理的性质与目的
在数据控制方的租户内,对各交易对手之间的个人数据进行托管、存储、传输、展示、查询、索引、搜索、分析、计算(包括结算瀑布流)及路由,以支持服务的运营、财务及 AI 辅助功能。
个人数据类型
- 数据控制方的员工、供应商、客户、融资方及其他交易对手的身份识别数据(姓名、工作电子邮箱、职位、所属组织);
- 联系数据(电话号码、地址);
- 商业数据(订单详情、货运数据、文档元数据、财务记录);
- 沟通数据(通过门户交换的消息);
- 身份验证数据(账户凭证、IP 地址、会话标识符)。
本服务不用于处理 GDPR 第 9 条下的特殊类别个人数据(如健康、生物特征、种族、宗教数据)或犯罪定罪数据。数据控制方同意不将此类数据录入服务,除非在严格必要的情况下,且须配备适当的保障措施。
数据主体类别
- 数据控制方的员工、承包商及授权用户;
- 数据控制方的供应商、客户、物流服务商及融资方处的相关人员;
- 数据控制方选择录入服务的任何其他个人数据所属的个人。
04 数据控制方的义务
数据控制方负责:
- 为客户个人数据的处理建立合法依据,包括获取必要的同意并向数据主体提供所需通知;
- 确保客户个人数据的准确性、质量、合法性及完整性;
- 在服务内配置访问控制、用户权限及门户可见性设置,以满足数据控制方的数据保护要求;
- 在 EDMA 依据 §9 转发数据主体请求且数据控制方为责任控制方时,对该等请求作出回应;
- 作为数据控制方,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。
05 EDMA 的义务
EDMA 作为处理者,将:
- 仅根据控制者的书面指令处理客户个人数据,包括控制者使用本服务各项功能时所隐含的指令,以及适用法律要求的情形(在此情形下,EDMA 将在处理前告知控制者该法律要求,除非法律以重大公共利益为由禁止此类通知);
- 确保被授权处理客户个人数据的人员承担适当的保密义务;
- 实施 §7 所述的技术和组织安全措施(SCCs 附件二的要求由 §7 满足);
- 仅按照 §6 的规定委托次处理者;
- 在考虑处理性质及 EDMA 所掌握信息的前提下,协助控制者履行其在数据主体请求、安全保障、数据泄露通知、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及事前咨询方面的义务;
- 根据控制者的选择,在本服务终止时删除或返还全部客户个人数据,具体按 §12 执行;
- 向控制者提供证明符合本 DPA 所需的信息,但须遵守 §11 的规定。
若 EDMA 认为控制者的某项指令违反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,EDMA 将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告知控制者。
06 次级处理商
数据控制方授权 EDMA 委托以下所列次级处理商处理客户个人数据。EDMA 将向每家次级处理商施加不低于本 DPA 标准的数据保护义务。
当前次级处理商
| 次级处理商 | 用途 | 地区 |
|---|---|---|
| Amazon Web Services | 托管、计算、存储、数据库 | 欧盟(法兰克福或爱尔兰) |
| Cloudflare | CDN、WAF、机器人管理 | 全球边缘网络 |
| Resend | 事务性电子邮件投递 | US / 欧盟 |
| Anthropic | AI 推理(Atlas、会计 AI)— 企业级零数据留存端点 | US |
| OpenAI | AI 推理备用 — 企业级零数据留存端点 | US |
| Google Cloud (Vertex AI / Gemini) | AI 推理备用 | 欧盟 / US |
| Stripe | 支付处理 | 欧盟 / US |
| Sentry | 错误监控,个人数据在来源处脱敏处理 | 欧盟 / US |
权威实时列表维护于 edma.trade/legal/dpa(本页)。EDMA 可新增子处理商,但须至少提前三十(30)天通知数据控制方的管理员联系人。控制方可在通知期内以合理的数据保护理由对新子处理商提出异议;若 EDMA 无法接受该异议,控制方可终止受影响的订阅期,并按比例退还未使用费用。
07 安全措施
EDMA 实施以下技术与组织措施(以下简称 「TOMs」),在适用情况下构成 SCCs 的附件二。
加密
- TLS 1.2+ 用于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、服务器与次级处理方之间所有传输中数据;
- AES-256(或更高强度)加密用于主存储和备份存储中的静态数据;
- 加密数据库快照;通过托管服务商的托管 KMS 进行密钥管理,并配置轮换策略。
访问控制
- 对所有可访问生产环境的 EDMA 员工强制实施多因素认证;
- 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,默认遵循最小权限原则;
- 针对敏感操作的即时权限提升,并记录审计日志;
- 按租户进行逻辑隔离;跨租户访问在应用层被拒绝。
网络与边界
- 在公共端点前部署 WAF 和 DDoS 防护;
- 应用层与数据层之间采用私有网络连接;
- 对生产环境出站流量实施 egress 管控。
软件开发
- 所有生产变更均须经过代码审查;
- 依照定义的 SLAs 执行依赖项扫描和漏洞修复;
- 通过托管服务商的 secret store 管理密钥;源代码中不存储任何密钥。
运营
- 在源头对敏感字段进行脱敏处理的结构化日志记录;
- 针对安全事件的持续监控与告警;
- 由第三方每年进行的渗透测试;
- 具有明确角色与升级路径的事件响应程序;
- 具有文档化 RPO/RTO 的备份与灾难恢复程序。
人员
-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对能够访问生产环境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;
- 入职时及此后至少每年一次的安全意识培训;
- 对员工及承包商施加合同性保密义务;
- 人员离职后及时撤销其访问权限。
08 跨境数据传输
当个人数据从欧洲经济区、英国或瑞士传输至未被认定具备充分保护水平的国家时,各方依据以下内容:
- 欧盟委员会标准合同条款(2021/914,模块 2:数据控制者至数据处理者),及在 UK GDPR 适用时的英国附录;
- 第 §7 条所规定的技术与组织措施,作为补充性保障;
- 数据控制者对传输风险的评估,同时考量目的地国家的法律与实践。
当 EDMA 委托位于欧洲经济区以外的次级数据处理者时,EDMA 确保对后续传输适用相同或等效的保障措施。
09 数据主体权利
若 EDMA 直接收到数据主体就客户个人数据提出的请求(例如访问、更正、删除、限制、可携带性、异议),EDMA 将无不当延迟地将该请求转发给数据控制者,并不得直接回应该请求,除非数据控制者另有指示或法律另有要求。
EDMA 将协助数据控制者,综合考虑处理的性质及 EDMA 所掌握的信息,在适用法律期限内回应数据主体请求。协助内容包括提供技术机制,以便在服务范围内访问、导出或删除个人数据。
10 个人数据泄露
EDMA 将无不当延迟地通知数据控制者,且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在 EDMA 知悉影响客户个人数据的个人数据泄露事件后 72 小时内发出通知。通知内容应在当时已知的范围内包括:
- 泄露的性质,包括受影响的数据主体类别及大致数量以及受影响记录的数量;
- 可能产生的后果;
-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,以应对泄露并减轻其影响;
- 可获取进一步信息的联系方式。
EDMA 将随着调查进展提供进一步更新,并配合数据控制者依据适用法律履行泄露响应义务。EDMA 向数据控制者发出通知,不构成对过失或责任的承认。
11 审计与检查
EDMA 应在合理请求下,且在任何 12 个月期间内不超过一次(因监管机构要求或发生个人数据泄露事件的情况除外),向数据控制者提供证明符合本 DPA 所需的信息。EDMA 将通过提供以下内容履行该义务:
- 本 DPA 及最新发布版本的安全措施;
- 独立第三方审计报告摘要(如有);
- 对合理安全调查问卷的回复。
若上述内容不足,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审计:(a) 合理提前通知;(b) 签署保密承诺;(c) 审计须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,且不得对 EDMA 的运营造成不合理干扰;(d) 除非审计发现重大违规,否则由数据控制者自行承担相关费用。审计可由双方共同商定的独立第三方审计师执行。
12 数据返还与删除
订阅期届满后,EDMA 将提供 30 天的导出窗口期,控制者可在此期间以结构化、通用且机器可读的格式提取客户个人数据。窗口期届满后,EDMA 将在 30 天内从活跃系统中删除客户个人数据,并依据 EDMA 书面备份保留周期(通常为 90 天内)从备份中予以删除,法律另有要求保留的情形除外。
控制者在导出窗口期届满前提出书面请求的,EDMA 将提供书面删除证明。
13 责任限制与效力优先
各方在本 DPA 项下或与本 DPA 相关的责任,受服务条款中责任限制条款的约束。若存在单独适用于数据保护责任的责任上限,该上限以服务条款中的规定为准。
本 DPA 与服务条款发生冲突时,在数据保护事项上以本 DPA 为准。若已纳入标准合同条款,则在冲突范围内以该条款为准。
本 DPA 可因适用法律、次级处理方或技术措施的变更而更新。重大变更将在生效前至少三十(30)天通知控制者的管理员联系人。